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
(由國家公安部提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及醉酒后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1254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
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842 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
GA/T843 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4.2 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關系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氣酒精含量值乘以
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一般規定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時的酒精含量檢驗應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血液酒精含
量檢驗。對不具備呼氣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或者人體平衡試驗評價
駕駛能力。
5.2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2.1 呼氣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記錄并簽字。
5.2.2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B/T21254規定。
5.2.3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操作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的操作要求進行。
5.3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3.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
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
按檢驗規范封裝低溫保存及時送檢。檢驗結果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5.3.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規定。
5.4 唾液酒精檢測
5.4.1 唾液酒精檢測采用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進行定性檢測。檢測結果應記錄并簽字。
5.4.2 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的技術指標、性能應符合GA/T 843 的規定。
5.4.3 唾液酒精檢測的具體操作步驟按照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的操作要求進行.
5.5 人體平衡試驗
人體平衡試驗采用步行回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
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見附錄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人體平衡試驗
A .1 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回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
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后跟不應高于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
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
A .2 步行回轉試驗
A.2.1 步行回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123…9然后轉
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進行。講解階段被試人員按照腳跟對腳尖的方式站立
在直線的一端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行走階段被試人員在得到試
驗人員行走指令后開始行走。
A.2.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八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 在講解過程中被試人員失去平衡(失去原來的腳跟對腳尖的姿態)
2) 講解結束之前開始行走
3) 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時停下來
4) 行走時腳跟與腳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間隔1.5cm
5) 行走時偏離直線
6) 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7) 失去平衡或轉彎不當
8) 走錯步數。
A .3 單腿直立試驗
A.3.1 單腿直立試驗即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腳距地面15cm以上腳趾向前腳底
平行地面并大聲用千位數計數(100110021003…) 持續三十秒鐘。試驗時分講解、平衡與
計數兩個階段。講解階段被試人員雙腳同時站立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
講解。平衡與計數階段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并開始計數。
A.3.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四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 在平衡時發生搖晃前后、左右搖擺15 cm以上
2) 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3) 為保持平衡單腳跳
4) 放下提起的腳。